关于第85649709号“NATURE COSME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E COSMETIC 85649709

阅读:106275 2026-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49709号“NATURE COSM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811号商标、第20315560号商标、第32603686号商标、第37341888号商…

  申请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49709号“NATURE COSM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811号商标、第20315560号商标、第32603686号商标、第37341888号商标、第49979979号商标、第20289539号商标、第18683346号商标、第47109826号商标、第5613950号商标、第25494257号商标、第38364718号商标、第39340490号商标、第19320136号商标、第5768397号商标、第22064990号商标、第22973686号商标、第12137007号商标、第15549214A号商标、第82808701号商标、第37520937号商标、第77414503号商标、第14993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三、十九、二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引证商标二十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二已失效,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三、二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经一审、二审程序,相关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十一、十三、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九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四至十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四至十九中分别包含“NATURE”或者“NATURA”,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四至十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四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NATURE”可译为自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649709号“NATURE COSME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E COSMETIC 856497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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