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营联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16339号“彭祖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备显著特征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27265号商标、第11397613号商标、第64686082号商标、第3304210号商标、第30457768号商标、第20787194号商标、第86516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彭祖”或“澎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