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语面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高艳军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7日对第54987639号“爱在蛋糕新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面包新语BreadTalk”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授权使用的第4333994号“面包新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相关决定书;2、商标使用授权书;3、“面包新语BreadTalk”门店列表;4、关于认定“面包新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批复;5、所获荣誉;6、媒体报道;7、被申请人申请“爱在蛋糕新语”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食物装饰;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咖啡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现为面包物语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故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可以据此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爱在蛋糕新语”与引证商标“面包新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装饰;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咖啡馆;餐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物装饰;私人厨师服务;蛋糕裱花;咖啡馆;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