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男儿
委托代理人:山西沸点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60403号“老周肉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5241号商标、第1354170号商标、第1354249号商标、第11031025号商标、第17012484号商标、第64762162号商标、第64778229号商标、第14872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老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肉丸,羊肉丸,牛肉丸子,猪肉丸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