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梅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45508号“三水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具有整体含义的创意组合商标,并非仅仅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其中三水虽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名称相同,但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地域文化含义的要素,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产地标识功能相区分,且指定使用商品本身与广东三水无任何特有联系。故申请商标“三水丰源”不足以引起产地混淆,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泗阳概述、泗阳县地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三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在申请商标中亦未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