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舟山恋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展沟梦蝶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96031号“植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47746号“直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不构成类似,请求将申请商标在“水(饮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485641号“植水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请求撤销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