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润润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乐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九安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7日对第66120389号“九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63870号“久润”商标、第11017586号“久润及图”商标、第43704236号“久润 每一步 与世界同步及图”商标、第13221177号“久润金装”商标、第13221192号“久润银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且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恶意摹仿他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社会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项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专利及商标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宣传证据;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矿脂;润湿油;润滑脂;汽车润滑油;切削液;乳化油;缝纫机油;白油;导热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工业用矿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规定,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审理。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