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喻丝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厚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6日对第38002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27757号图形商标、第3772705号“喻丝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通过持续的市场推广与经营活动,该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商品领域建立起稳定的消费群体与品牌认知,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与市场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产品、合同和门店等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而申请注册,并未抄袭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故意和恶意。且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袜业集团,其丝袜、内衣等商品在中国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被申请人官网使用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知名度介绍、相关报道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风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密切关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