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313488号“宏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仁堂 82313488

阅读:115164 2026-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玉进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13488号“宏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主观善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955217号“宏仁堂”商标(以下…

  申请人:徐玉进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13488号“宏仁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主观善意。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955217号“宏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60348号“仁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其中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4月6日第197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宏仁堂”,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厂服务;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食品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加工”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纸张加工;金属加工;纸张处理;染鞋;布料防水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制作;纸张加工;金属加工;纸张处理;染鞋;布料防水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313488号“宏仁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宏仁堂 823134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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