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立邦长润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润发(东莞)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6日对第74850112号“小润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油漆、涂料商品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长润发 CRF”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050145号“长润发 C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长润发 CRF”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的介绍及相关报道;部分荣誉证书;在先案例;“小”与“长”的释义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05月0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黏合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细沙;石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