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928878号“唐魔方纯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唐魔方纯K 74928878

阅读:87234 2026-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魔方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74928878号“唐魔方纯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27497号“纯K”商标、第11727503号“纯 K”商标、…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魔方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3日对第74928878号“唐魔方纯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27497号“纯K”商标、第11727503号“纯 K”商标、第35038097号“纯 K”商标、第19162488号“蝴蝶纯K”商标、第8299448号“K”商标、第31658551号“K趴体”商标、第31658552号“K趴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纯K”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抄袭、复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纯K”商标受保护裁文;2010年“纯K”设计发票、设计图片资料及品牌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对应发票;“纯K”全国直营店列表及现场照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及海外注册证书;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品牌网排名;相关媒体报告及公众号推文;大众点评评价截图;相关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4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法》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进行对比。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纯K”,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动物训练服务、组织抽奖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提供动物训练服务、组织抽奖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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