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云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水剑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70458091号“畲景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893674号“畲景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主要商业活动与申请人属于相同行业,其明知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畲景源”商标,仍将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速溶绿茶”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2025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由申请人转让予景宁六江源茶业有限公司。据此,在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申请人,故其具有援引上述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有关条款中体现,《民法总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畲景堂”与引证商标“畲景源”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速溶绿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抄送:景宁六江源茶业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