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优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68184号“YZ 优而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45461号“XZ”商标、第49138380号“谊智智能 YIZHI INTELLIGENT”商标、第26302075号“云卓智科 YZ”商标、第19455617号“益周 YZ”商标、第12078316号“YZ”商标、第13439218号“YZ”商标、第37698954号“优泽智慧 YZ”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器套;数量显示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图形化的字母“YZ”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鼠标器套;数量显示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