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有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荣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06211号“小狗士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79697944号“小狗咖啡”商标、第75762613号“小狗面馆”商标、第71307585号“小狗面馆 DOGGY NOODLES”商标、第78868319号“小狗卤肉饭”商标、第79542637号“AMAM 小狗面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食物装饰;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备办宴席;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服务上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