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义乌市鹿亲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8日对第65171488号“巴布小鹿BOB FA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186788号“巴布豆”商标、第9893005号“巴布豆”商标、第32154446号“BOBDOG SINCE 1988”商标、第50674078号“BOBDOG HOU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在先类似生效裁文表明,二者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成立批准及变更核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知识产权授权协议;
2、百科词条检索结果;
3、销售使用资料;
4、广告宣传资料;
5、媒体报道;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7、所获荣誉及资质;
8、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档案信息;
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10、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推荐函;
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28日注册公告,核准注册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10类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巴布小鹿BOB FAWN”与引证商标一、二之“巴布豆”、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BOBDOG”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吸奶器;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瓶的奶嘴;婴儿用安抚奶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