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阳天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航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9354号“阳天 SUN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3592745号“天阳”商标、第3483222号“天阳”商标、第60702307号“天阳”商标、第58125142号“天阳”商标、第15571881号“SUNNY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放弃0742类似群组上商品,引证商标二、五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印模冲压机;冷冲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铸造机械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金属成型机;金属线材成型机;金属加工用成型机”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铸造机械、机器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镦锻机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主张放弃074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但并未明确商品名称,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成型机;金属线材成型机;金属加工用成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