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锤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01130号“小福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007794号“小福星”商标、第13190130号“小福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查询、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仪器;闹钟;钟;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钟、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