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36110号“TOTOSH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TOSHIELD 87536110

阅读:158714 2026-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水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6110号“TOTO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087号“TOTO”商标、第248339号“TOTO”商标、第711…

  申请人:谢水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6110号“TOTO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087号“TOTO”商标、第248339号“TOTO”商标、第711643号“TOTO”商标、第3506896号“TOTO”商标、第3506903号“TOTO”商标、第4893744号“TOTO”商标、第5885860号“TOTO”商标、第7416357号“TOTO”商标、第7689633号“TOTO”商标、第7690116号“TOTO”商标、第9247553号“TOTO”商标、11类国际注册第1701157号“T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TOTO”,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536110号“TOTOSH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TOSHIELD 87536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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