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39676号“TERRADAP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论是从整体上的臆造性字母组合,还是从其构成的两个固定英文单词来看,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TERRADAPTOR”商标已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地获准商标注册,并未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相关查询结果、网站相关页面、官网页面、产品推介页面、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域外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