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俊捷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瑟琳卓玛·利兹卡诺·希门尼斯·德拉佩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337254号“ALQVIM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343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的拼多多、天猫、京东旗舰店截图、销售评价截图、销售发票、装箱单、航空运单、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网络直播截图、杂志宣传截图、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香精油、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收到申请人质证意见后,再行裁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答辩称:“ALQVIMIA”是被申请人最为重要的香精油及化妆品等产品的品牌,是被申请人在先注册且长期使用的重要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及互联网关于“ALQVIMIA”的简介及注册人的介绍及百度关于“ALQVIMIA”的检索结果;
2、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作为“ALQVIMIA”商标品牌合法持有人的情况说明、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及相关登记资料和章程、及在中国的2022年电商计划;
3、拼多多、天猫(包括淘宝店铺授权声明书)及京东旗舰店关于“ALQVIMIA”品牌香精油及化妆品等的部分销售页面及“ALQVIMIA”位列天猫热销店铺截图打印件;
4、天猫和京东平台关于“ALQVIMIA”品牌香精油及化妆品等的部分销售好评反馈;
5、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包括小红书账号的授权函)及哔哩哔哩等平台关于“ALQVIMIA”品牌香精油及化妆品等的推广宣传;
6、2021-2024年,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向上海公司及国内仓储公司开具的发票、装箱单、声明书、航空运单复印件及内容摘译;
7、2023年,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及内容摘译;
8、2022-2023年,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国内营销代理Brandlab的社交网站截图及其向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卡具的发票复印件及内容摘译;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ALQVIMIA”精华产品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10、“ALQVIMIA”精油产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
11、“ALQVIMIA”品牌与国内厦门华尔道夫酒店、丽思卡尔顿-极乐联名推出活动的宣传;
12、2021年第26届美博会官方对“ALQVIMIA”品牌的介绍;
13、网络红人李佳琪直播“ALQVIMIA”宣传及物料;
14、“ALQVIMIA”品牌的埃及皇后护肤身体油荣获瑞丽伊人风尚杂志美容榜样2021身心滋养治愈奖;
15、2020年,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出具的阿里巴巴品牌数据银行使用承诺函;
16、2020年,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向钱江海关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致舟山中远海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函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已包含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腾嵘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但该异议后被撤回。商标注册公告于2008年5月20日刊登。2025年5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凯瑟琳卓玛·利兹卡诺·希门尼斯·德拉佩纳,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4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未显示商标;证据12、14所显示的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12、14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为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的联合管理人,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授权爱奇蜜雅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责任人及受托公司,故爱奇蜜雅工作室有限公司、爱奇蜜雅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被申请人向爱奇蜜雅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销售“ALQVIMIA”品牌的身体护理精油等商品,相关声明书显示均为化妆品。后又通过拼多多、天猫及京东平台在复审期间内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了“ALQVIMIA”品牌的身体油、精华等商品,亦在复审期间内通过小红书、微博等渠道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宣传。此外,申请人在质证中称相关证据显示的主体并非被申请人或与之有关联的主体,但是上述对相关商品的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身体护理精油、身体油、精华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与实际使用的身体护理精油、身体油、精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相同类似之处,故复审商标在身体护理精油、身体油、精华等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