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森达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99464号“MONTGOM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31802号“蒙哥马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1.非金属墙砖;2.玻璃马赛克;3.瓷砖;4.非金属地板砖;5.建筑用非金属砖瓦;6.大理石;7.花岗石”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建筑石料;非金属门;非金属栏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