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环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933036号“CIRCLE 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7980578号商标、第4870124号商标、第33251291号商标、第74523356号商标、第68534927号商标、第62448824号商标、第35490319号商标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6853799号商标、第19072401号商标、第76254303号商标、第76250081号商标、第57026586A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