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39485号“蜂蜜公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5766号“蜜爵 HONEYD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蜂蜜公爵”的介绍;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蜂蜜公爵”使用在其复审的唇膏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26年5月12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电影作品《哈利波特》的影视元素,其已获准在中国上映发行,同样也为申请人景区北京环球度假区的店铺名称,该店铺在环球度假区有持续的经营,影片及店铺均未引发任何负面影响,反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看到申请商标时只会联想到申请人的电影作品和景区店铺,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旨在规制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形。申请商标“蜂蜜公爵”整体含义指向魔法世界中的糖果店,与复审“唇膏”等医药及消毒类产品之间并无直接指向关系,不存在欺骗性。3、已有其他含有“蜂蜜”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新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蜂蜜公爵”相关介绍文章;2、类似商标档案信息;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蜂蜜公爵”使用在其复审的唇膏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