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51153号“济时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310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以外服务上的注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