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比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79566号“CHANA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68256号商标、第85524630号商标、第52689920号商标、第80659133号商标、第349713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在图形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即使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注销,但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