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01954号“碰万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碰一下”(支付宝碰一下)是申请人2024年推出的重点项目,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属于“碰一下”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同指定服务无关,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键词网络检索结果、媒体报道、部分“支付宝”品牌荣誉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碰万物”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