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祈庆
委托代理人:东莞百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36820号“有衣有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3856号商标、第21862028号商标、第67015428号商标、第762522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相关信息、抖音店铺信息、销售产品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部分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