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磐龙科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9086号“NOVAR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6600号商标、第2470705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991739号商标、第87945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地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心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