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701618号“六桂福 LG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六桂福 LGF 87701618

阅读:107611 2026-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1618号“六桂福 LG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90791号商标、第34165066号商标、第79517006号商标、第82350096号…

  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1618号“六桂福 LG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90791号商标、第34165066号商标、第79517006号商标、第82350096号商标、第87646398号商标、第87642729号商标、第876477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至七现处于驳回状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其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LGF”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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