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00431号“银发一号你孝双亲我顺你HAPPYJOURNEYOFPAR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银发一号”品牌诞生的背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29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银发一号”俱乐部成立、授牌仪式、作品登记证书、视频号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