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北辰孙玉江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95338号“韩家墅孙氏膏药HANJIASHUSUNSHIGAOY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主观上并没有误导性或掩盖商品的真实来源主观意图,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也不存在使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已在先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