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NORTH AUSTRALIAN PASTORAL COMPANY PT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4804号“NAP NORTH AUSTRALIAN PASTORAL COMP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NAP ”是申请人英文名称核心部分“NORTH AUSTRALIAN PASTORAL”三个单词的首字母组合,是申请商标中独立且具有显著性的识别部分。“NAP”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明确指向并来源于申请人名称,不会导致公众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注册商标档案、注册或保护声明;申请人官网关于公司历史、规模及声誉的证明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