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北高峰文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国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26586号“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6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办理转让,受让人与引证的第85431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戏机;纸牌”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的法定的事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纸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纸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