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353643号“ARCHIV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原创设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806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将不再构成障碍,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服装;婚纱;游泳衣;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腰带”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拖鞋、海滨浴场用鞋、鞋、帽、头带(服装)、贝雷帽、手套(服装)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拖鞋、海滨浴场用鞋、鞋、帽、头带(服装)、贝雷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