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红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睿赛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慧创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167106号“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52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建筑制图;2.包装设计;3.技术研究;4.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经检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未真实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调取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该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软件即服务(SaaS)介绍;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专项技术授权许可合同、发票;4.被申请人网站下载页面、在开发者社区“下里巴人hywing”“矜辰所致”的博客摘页、相关公众在开发者社区中的建议反馈等。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发表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1月1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我局裁定在“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建筑制图;2.包装设计;3.技术研究;4.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原撤销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决定中维持注册的“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被申请人系该软件著作权人;证据4中在开发者社区“下里巴人hywing”“矜辰所致”的博客摘页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了“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并有相关公众在开发者社区中的建议反馈等证据佐证。“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2.托管计算机站(网站);3.云计算;4.计算机平台的开发;5.计算机软件设计;6.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