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海泽润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聚值(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90761号“仁生泽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00898号商标、第724397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商品备案信息及检验报告、销售材料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