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29670号“悦生印象YUESHENG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7913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41682号、第1518543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63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决定在“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旅行座位预订;安排游览”服务上撤销,其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等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