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拉桌球公司(原申请人:优拉(深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55408号“优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0767号、第2425756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4872号商标均转让至尤拉桌球公司名下,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