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43943号“TON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06534号“TONTON”商标、第19261237号“TO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