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东酿牛市啤酒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九天视线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0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6485号“九及图”商标、第20306487号“九及图”商标、第50395013号“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前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