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3083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8308361

阅读:39596 2026-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阿琪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08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棋;玩具;风筝;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00036号图…

  申请人:厦门阿琪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标网(河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08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棋;玩具;风筝;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00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93129号“拟建空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01843号“喵仙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79611号图形商标(第2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高尔夫球手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棋;玩具;风筝;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手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手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带(运动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83083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83083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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