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水金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70188号“水金源SHUIJIN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99760号商标、第47054772号商标、第508474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已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