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东生物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95226号“华东生物HUADONG•BI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0971号“华东师范大学;F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929183号“华东印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90605号“东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92050号“华东理工大学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70622号“华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92068号“华东理工大学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264649号“华东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166684号“华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548468号“华东师范大学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读上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销售记录、电商平台及物流单、检测报告、使用及宣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华东”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汉字“华东”“东华”“华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同或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