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车享购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05807号“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1843号“车 车厘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4689号“车国实业 车 CHEGUO INDUST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63968号“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65328号“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973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701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构成、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计算机软著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3月6日第1974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车”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车”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五在呼叫、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六所涉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