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福记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83004号“好梦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71489号“好梦圆”商标、第37112005号“好梦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均在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娃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