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麦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30426号“New Hum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1074833号“新人类”商标、第32093232号“新人类 NEW HUMEN”商标、第36188392号“新人类”商标、第54166266号“NEW HUMAN及图”商标、第14443247号“华淼电力 HUMANS及图”商标、第8098264号“HUMAN”商标、第34755087号“HUMAN 4.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所含英文字母构成相同,其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所含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