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芙芙(苏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67484号“BLACK 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7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8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