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市莹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滢川电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0日对第75942540号“滢川 Ying 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其申请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完全就是看中了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了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善意的市场主体,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合理合法的法律行为,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均是基于业务发展产生的使用需求而提交的申请,且大多数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及宣传,被申请人所使用的商标在名称、数量等方面均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被申请人与总公司关联图;总公司官网、企业荣誉、专利信息;产品照片、展会照片、车间照片;产品手册;销售发票及报关单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7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滢川 Ying Chuan及图”损害了其或他人何种在先权利,仅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来看,难以认定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就该条款所列的相关实体性条款提出明确的主张,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基于其引证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的恶意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