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忠县磨子土家族乡竹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48530号“竹山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名单的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地名“竹山村”构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