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雷龙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树业
委托代理人:昆明华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19596号“豆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58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和实地调查中,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或宣传材料。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2017年,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云南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许可人培育的“豆丰”牌“长寿仁豌豆”种子具有抗病、高产、质优、适应性强等特点,经相关部门严格评选,多次中标被相关部门采购,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标许可授权书;
2、证明;
3、农作物种子供种合同、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发票;
4、产品图片、产品外包装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03月02日申请注册,2007年09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植物种籽”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09月06日。2024年10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1类“未加工谷种;植物种子;植物种籽”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云南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证据3显示云南盖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豆丰6号豌豆种子等商品;结合证据2、4中的证明、产品图片等与证据1、3形成完整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豌豆种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豌豆种子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